遗产追加服务信托的路径选择与实务透视
作者:欧阳芳菲 吴星翰
本文共计3028字,阅读需约8分钟
长期以来,境内遗嘱信托一直处于理论探讨火热、实操落地艰难的处境。而自《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分类新规”)及相关指导口径明确遗嘱信托这一单独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品类后,实际上反而进一步限缩了信托机构开展遗嘱信托业务的可行性。
在此背景下,绕道“生前设立信托”+“遗产追加交付”的业务模式,可能是在营业信托领域曲线实现遗嘱信托价值的更优路径。考虑到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差异性,本文仅对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业务进行论述分析,有关通过民事信托开展遗嘱信托可参考往期文章《家族信托百问百答丨遗嘱信托——身后传承的新方案(问答篇)》《家族信托百问百答丨遗嘱信托——身后传承的新方案(案例篇)》 。
遗产追加服务信托并非遗嘱信托。遗产追加服务信托是特殊的交付场景和服务功能,而非独立于现行分类规定下的服务信托业务类型,遗产的追加交付实现立足于委托人生前已设立并生效的服务信托,回避了前述遗嘱信托设立依据文件的种种问题。
遗产追加服务信托的前提,是存在已经生效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在委托人生前设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应预先设计遗产追加交付的相应功能条款,并与遗产追加交付的相关主体、文件相互钩稽。同时,委托人应当订立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约定待信托交付管理的遗产范围。如涉及特殊财产类型,如股权、不动产等,相关文件还应当对交付后的管理方式等问题作出约定。
待委托人身故后,继承开始,遗嘱生效,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后,按照委托人的遗嘱进行遗产分割,将拟放入信托的部分交付给受托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在此环节,遗产管理人的选定至关重要,一般要求委托人在生前订立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防止遗产管理人范围过大或人选不确定造成届时的管理、交付争议。
相比遗嘱信托,尽管遗产追加信托回避了信托设立阶段涉及的争议问题,但追加交付环节仍存在诸多难题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待信托遗产合法性与确定性
将遗产追加交付作为信托财产,首先涉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审查。最终交付给受托人的待信托遗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存在侵犯共有权人、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否则信托本身或交付行为存在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同时,待信托遗产须具有确定性,产权性质上具有可转让性。鉴于遗产往往涉及的财产类型较多,尤其涉及需要变更登记的财产类型,应当在委托人身故前便充分沟通是否向信托交付此类财产、如何交付。同时如届时该财产无法或不便于直接向受托人交付的,可以采取由遗嘱执行人/其他遗产管理人先将其变现后再进行相应交付等方式。
(二)遗嘱文本的设立、保存与更新
在遗嘱的订立环节,鉴于遗嘱形式及内容的专业性,一般建议委托人在专业人士或机构支持下草拟遗嘱,并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委托人立遗嘱后如对遗嘱进行修改,应通知受托人并将最新订立且经公证的遗嘱原件交由受托人留存。为防范业务风险,受托人应关注委托人的精神状况,以避免委托人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同时,为避免道德风险,受托人应关注委托人决定开展本业务、签署相关文件时是否自愿,是否存在被胁迫、欺诈的可能性,信托项下的主要受益人是否作为遗嘱执行人并且是否存在较大利益冲突。
(三)遗嘱执行人的人选
《民法典》对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规定。在委托人订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应事先与遗嘱执行人就委托人身故后及时联络受托人、遗产变现、遗产的追加交付、配合受托人完成遗产接收等事宜达成共识。鉴于委托人订立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能发生变更,受托人可在信托存续期间每年向委托人回访,确认遗嘱的变更和遗嘱执行人的变更等情况,如有变化,受托人可提醒委托人及时办理变更后的遗嘱公证手续。
(四)特留份问题
《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下简称“特殊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被继承人未在遗嘱中对特殊继承人进行特留份安排,则有必要将该等继承人作为信托受益人。为避免被认定为未为特殊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能存在的争议,应注意在信托项下保障该等继承人的受益人资格不得被取消,以及该等特殊继承人应当享有真实可执行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如果委托人未将特殊继承人列为信托受益人,受托人可对其予以提示,或可在信托项下赋予受托人酌情分配的权利,以照顾特殊家庭成员。
遗产追加服务信托的功能设计,是信托机构发挥信托独特功能、实现良好社会价值,因应群众庞大真实传承需求的重要彰显。信托制度本身发轫于遗嘱信托,尽管目前缺乏遗嘱信托的制度土壤,遗产追加服务信托的推出将回应这部分现实需求,并将助力服务信托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符合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对信托机构规范开展信托业务的基本要求。
植德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得益于在家事、商事领域的复合型法律技能及创新思维,植德已经建立起以境内外家族信托业务及复杂家事争议解决为特色的家事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体系。植德律师能够在全球化视野下为客户提供前沿、精准、周到的法律服务。植德律师承办的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项目已达上百起,尤其擅长为客户提供涵盖企业顶层架构设计及搭建、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衔接、跨境继承及婚姻、家族慈善、跨境资产配置、税务规划、身份规划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合伙人 欧阳芳菲
业务领域: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银行与金融、投融资并购
010-56500991
fangfei.ouyang@meritsandtree.com
吴星翰
业务领域: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010-56500900-8366
xinghan.wu@meritsandtree.com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植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